周乃文律师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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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行为在法律中如何界定?
非法取证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查封等行为;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或者其他证据;三是未经许可擅自窃听、窃照他人隐私以获取证据;四是采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证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我国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实质惩罚,旨在维护诉讼公正,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性规定。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刑讯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且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证言、供述等。
3. 客观行为:行为人采取了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他们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逼取口供、证言、供述等。
4. 结果条件: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人身伤害后果,或者虽然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但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以上四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刑讯逼供罪。
非法取证行为在法律中的界定严谨且明确,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对于任何涉及非法取证的行为,法律均持零容忍态度,并设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和证据排除规则。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抵制并揭露非法取证行为,以实现个案公正与法治进步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