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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导读]: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结论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预备行为确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处罚程度相较于既遂犯有所减轻,体现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遏制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预备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的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或者未达既遂状态,但已具备了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对犯罪的实现进行了实际操作。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法理基础:

1. 预防性原则:刑法不仅惩罚已然之罪,也具有预防未然之罪的功能。犯罪预备行为虽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其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有助于震慑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前消除社会危险。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备行为在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和对法益侵害程度上虽低于既遂犯,但其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让预备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受刑罚应当相匹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条款直接确立了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对其处罚应较既遂犯为轻的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犯罪预备的。”该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对预备犯罪人能否执行预防性看管措施?

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预备犯罪人,即已经表现出犯罪意图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执行预防性的看管措施。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意味着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罪,否则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处罚对于有可能实施严重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措施,如监视居住等,但这并不是针对所有预备犯罪人的普遍做法,而是需要基于特定的情报和证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对于预备犯罪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是预防性的看管措施。同时,对于预备犯,法律也规定了比照既遂犯的处罚原则,而不是直接进行预防性的拘留或监禁。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预备行为确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既是刑法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功能的体现,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将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以兼顾打击犯罪与公正量刑。这一规定旨在警示公众,任何试图犯罪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既遂,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犯罪意图转化为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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