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联系电话:13580904989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自诉案

法律如何规定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导读]: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有着明确规定和细致规定,旨在确保他们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充分的关爱与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措施涵盖司法程序、社会服务、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法律如何规定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1. 司法程序特殊保护:在涉及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中,法律要求公检法机关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例如,询问、讯问、审判等环节应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工人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条也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社会服务支持:针对未成年受害者,法律鼓励并规定了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医疗救助、教育矫治、生活安置等社会服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5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

3. 隐私保护:法律严格禁止泄露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和案件情况,以防止其因公开暴露而受到歧视或二次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信息等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身份、肖像、住所、学校等可能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4. 民事赔偿与国家救助:法律规定,未成年受害者有权获得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当侵权人无能力赔偿或赔偿不足时,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救助。《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也规定,对遭受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等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紧急救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未成年再犯现象,法律有何应对策略和预防机制?

针对未成年再犯现象,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以下应对策略和预防机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

1. 教育矫治为主,刑罚为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未成年再犯,法律优先考虑通过教育矫治措施帮助其回归正途,而非单纯依赖严厉刑罚。

2. 专门教育矫治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于触法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再犯者,司法机关可依法决定将其送入专门的教育矫治机构,如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等,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纠正其不良行为,提高其法制观念和社会适应能力。

3. 社区矫正与跟踪帮教: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再犯,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应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对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就学、就业等帮助。这些措施旨在实现对未成年再犯的持续关注和引导,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4. 家庭监护责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会视情况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5. 社会支持与预防网络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鼓励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此外,政府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再犯现象,以教育矫治为主,刑罚为辅,通过设立专门教育矫治机构、实施社区矫正与跟踪帮教、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以及构建社会支持与预防网络等多元化的应对策略和预防机制,力求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再犯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措施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规定,旨在通过司法程序的特别设置、社会服务的支持、隐私权益的严格保护以及民事赔偿与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尊重和优先保护,有助于确保他们在遭受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恢复身心健康,恢复正常生活,充分彰显了我国法治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公正对待。

Copyright © 2008-2020

东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